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 射洪购房者差点损失数万元

    近日,射洪仁和法庭以案普法来到青龙社区,公开巡回开庭审理一房屋买卖纠纷中,围绕“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的法律关系,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审判员袁华林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依法退还原告购房“订金”5万元。让旁听群众学到了法律知识,了解了“订金”与“定金”在法律关系上,经济差距太大了。

预付5万元的购房款

  购房未果卖方只愿退一半

  原告冯冯与被告王一是亲戚,2014年5月冯冯欲买王一射洪县仁和镇街道一处房屋,双方多次协商,冯冯怕日久生变,便交付给王一预购房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等年底丈夫从外地打工回家再具体商量有关事宜,卖方王一收钱后书写收条一张,写明:今收到冯冯购房订金5万元。2014年年底冯冯丈夫回家,由于诸多原因双方协商购房未果,冯冯因此要求王一退还5万元钱,王一却称:看在亲戚面上,购房订金只退一半。冯冯遂诉至仁和人民法院,要求王一退还订金5万元。

订金与定金大不同

  一字之差值千金

  袁华林讲解到:其实“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订购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另一种是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定金,并实际进行了交付,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本案来看,买方有购买房屋的意思,卖方也有卖房的意思,买卖合同没有达成,具体的成交价格、税费交付方式、腾房时间等一系列事宜未完成,被告在收条中写有“订金”字样,且金额已经超过《担保法》中关于“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款20%的规定,所以,法院综合整个案情认定本案是此“订金”而非他“定金”。(记者 边钰)

   (射洪搜房网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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