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 共同还贷和部分增值法院判夫妻共有

婚前买房 共同还贷和部分增值法院判夫妻共有

   在结婚前男子买房付首付,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后夫妻双方都在还房贷,离婚后夫妻双方争论这套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近日,青羊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和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1年2月14日邓勇(化名)和文英(化名)结婚,婚后不久文英就怀孕。然而,文英在怀孕期间多次提出要和邓勇离婚。2011年底儿子邓雨(化名)出生,2012年4月,文英带着孩子离家出走,仍然要求离婚。邓勇想看孩子,也被文英拒绝了。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邓勇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离婚,邓雨跟自己生活,文英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文英认为,邓勇的房子,婚后自己也出了贷款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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